我国目前没有直接涉及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身份关系认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可参考的是两份规范性文件。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案例50号,其裁判要点之一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解决了涉及人工授精(供精者供精)这一部分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即无论该子女是否出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因此,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在夫妻其中一方与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会产生父母子女间身份关系的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结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在夫妻其中一方与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无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这里需明确三项要点:
第一,所运用的现代辅助生育技术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否则不能依据婚姻法得出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之结论。
第二,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这既是基于《复函》和指导案例的意见所延伸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一方非经另一方同意,采取不当手段运用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当另行探讨。
第三,无论该子女出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出生于夫妻关系结束之后,均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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